【法制课堂】物业企业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

录入/编辑:admin    点击数:1314    发布时间:2022-07-28 11:18:41

常见物权法律问题篇

1、业主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一般认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对于业主的住改商行为,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

答:住改商,是指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而且应当通过居委会同意或者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

如果业主的住改商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共同的合法权益,或是妨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但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也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 | <物业企业常用法律知识100问>

编辑 | 熊瑛

审核 |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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