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课堂】物业企业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五)

录入/编辑:admin    点击数:2054    发布时间:2022-10-26 15:57:28

常见物权法律问题篇

11、业主将房子出租给他人,物业费应向谁主张?

答: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时,如约定物业费由租户交纳,物业服务人可要求租户支付物业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12、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物业费由谁承担?


答: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前,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答: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 | <物业企业常用法律知识100问>

编辑 | 熊瑛

审核 |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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